近日,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一口氣關閉了五十多所打工子弟小學和幼兒園,但最令人震驚的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它選擇的這個時機:竟然在社會關系日趨緊張、執(zhí)政黨的聲譽已大受貶損的時候,做出這種古今中外都非常罕見的惡行。我們也驚嘆這些官員的恥辱感已經(jīng)麻木,竟然不知道自己已經(jīng)背上“趕學生、拆學校”這種反教育反社會的大恥。
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謊稱,那些失學的孩子可以全部被分流到公辦學校,但孩子的家長們發(fā)現(xiàn),等待他們的是要辦好暫住證、實際住所居住證明、務工就業(yè)證明、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出具的在當?shù)貨]有監(jiān)護條件的證明和全家戶口簿等所謂“五證”。把“五證”作為中國公民孩子受教育的前提,也就是把這個神圣的權利放在了行政部門自己規(guī)定的“許可”之下。其實,真正該拿出來證明的,恰恰是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自己:關閉別人的學校、禁止別人辦學的權力是從哪里來的?
我們假定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教育,尤其是初級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性質(zhì),所以政府有某種責任。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叫做保證全中國所有孩子的起點平等。因為有某些家庭的收入較少,不足以支持孩子上學,從而最需要公共機構的扶助和支持。我們假設,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在花費納稅人的錢成為一個機構的時候,它的義務或職責,就是向在其境內(nèi)的所有中國公民,尤其是弱勢公民提供這樣的服務。
那么,“北京市境內(nèi)的中國公民”是否包括那些到北京來打工的外地人或農(nóng)村人呢?顯然包括。因為他們來到北京工作是他們的憲法權利。這種權利在計劃經(jīng)濟時期曾被剝奪,但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后,中國居民跨城鄉(xiāng)、跨地區(qū)的流動已經(jīng)成為常態(tài),流入人口已是一個地方的正常且合法的居民。一個地方政府有義務為其提供與本地居民同等的各項公共服務,當然包括教育上的輔助或資助。《義務教育法》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shù)厝嗣裾畱敒槠涮峁┢降冉邮芰x務教育的條件。”那么,北京市地方政府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了嗎?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經(jīng)90年代到今天,到北京來工作的外地人和農(nóng)村人成千上萬,他們?yōu)楸本┑陌l(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為所有這些人的子弟提供了充分的教育服務嗎?對此我并不掌握全面的信息。但我可以通過一些事件反證,它沒有履行它本應履行的義務。那就是,它不止一次關閉打工子弟學校。而這些學校,在北京已經(jīng)創(chuàng)立并教學了很多年。例如媒體披露的紅星小學,就在北京設立并教學了十二年。我們試想,在這十二年間,若沒有紅星小學等打工子弟學校的努力,在北京的數(shù)萬以至數(shù)十萬孩子豈不沒有學上了嗎?而這些學校的存在不正是對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未履行自身義務的一種補救嗎?
令人奇怪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沒有向成千上萬的學齡兒童提供它應該提供的服務,不但沒有受到相關部門的批評和懲罰,反而理直氣壯地指責這些彌補它過錯的民間學校來了。一個地方政府如果想推動教育的發(fā)展,是可以鼓勵民間力量來辦學的,但如果民間有困難,它就應施以援手。而在民間辦學中,為富人子弟辦學相對來說容易一些,因為不須為經(jīng)費發(fā)愁,但為窮人辦學就相當困難。在印度,有大量為窮人子弟創(chuàng)辦的私立學校,他們提供了社會大部分兒童的教育服務。例如在海德拉巴市,有61%的孩子在未接受政府資助的私立學校上學。這種窮人學校受到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和贊揚。從這個角度看,十幾年來在北京掙扎奮斗的民工子弟學校的創(chuàng)辦者和管理者及其教師,是令人敬佩的教育英雄;但在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眼中竟一文不值。我不知還有什么比這更顛倒黑白、恩將仇報了。
當北京市教育當局指責這些學校沒有資質(zhì)的時候,它難道沒有意識到,這不正是它自己的過錯嗎?所謂“沒有資質(zhì)”,就是因為這些窮人學校的財務捉襟見肘,不能聘用高素質(zhì)的教師,添置充分的設備,以及租用更堅固和寬暢的教室。難道這不是教育管理當局應該出手援助的地方嗎?然而盡管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手握巨額公共教育經(jīng)費,卻對關乎窮人子弟的學校一毛不拔,自我設立違反《義務教育法》的所謂辦學許可,反將它不履行義務的結果當成它關閉這些本該表彰的學校的理由,這不是太過荒誕了嗎?
最重要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誤以為自己有權力關閉這些學校。翻開中國憲法,其中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yè)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chuàng)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創(chuàng)辦學校是中國公民的天賦權利,行政部門只有幫助他們的義務,至少不能妨礙他們。從憲法到各項法律,沒有一條規(guī)定行政部門有限制公民自由辦學權利的權力。
實際上,行政部門控制教育只是計劃經(jīng)濟時期政府全面操控整個社會的體制的一部分。實踐已經(jīng)證明,這種體制既無效率、又不公正;改革開放對這種體制進行了憲政層次的糾正。在大多數(shù)領域,尤其是經(jīng)濟領域,政府還權于民,裁撤了大量管制經(jīng)濟的行政部門,人民有權自由創(chuàng)辦企業(yè),從而創(chuàng)造了中國的經(jīng)濟奇跡。這一奇跡又印證了這一憲政原則,即人民才是行政部門各項權力的憲法來源,后者根本沒有任何權力反過來限制它的政治委托人。很顯然,北京市教育當局自我授權、關閉打工子弟學校的作法,是一種僭越權利的狂妄舉動。
最后,我們承認,關閉打工子弟學校是一個有關“資質(zhì)”的問題。但關鍵在于,是誰的資質(zhì)有問題?這一事件也暴露出了“不合格”的機構,但關鍵在于,是哪一個機構不合格?我們也看到了“危房”,關鍵在于,是哪個房屋里有真正的危險?一方面,是大量打工子弟學校的員工在艱苦條件下的不懈努力,在十幾年的時間里使數(shù)十萬打工子弟免于失學的損失;在另一面,是手握公權力,吃著喝著納稅人(包括成千上萬的打工者)的血汗,卻幾次三番地要關閉這些可能緩解打工子弟上學難題的學校。到底是誰推進了北京市的教育,使更多的人得到了教育;又是誰在破壞北京市的教育,使大量的學齡人口失學?
更為嚴重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的這一行為不僅給打工子弟上學造成了困難,更是在顛覆有關公平與教育的憲法原則,挑戰(zhàn)社會正義與良知的底線。這也不是一個孤立事件,而是一系列愈演愈烈的濫用公權力現(xiàn)象達到的新的高度。他們敢于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韙,是因為他們有恃無恐——規(guī)定他們義務的《憲法》和《義務教育法》不能有效實施,用來對他們加以懲罰。然而正因如此,憲法就無法落地;就會鼓勵其它地區(qū)和其它行政部門也起而仿效,最終瓦解中國的憲法原則。所以,中國社會已經(jīng)到進行憲政改革,保衛(wèi)憲法,阻遏憲政崩壞的加速度的重要關頭了。
即使在今天我國還沒有建立起違憲訴訟和違憲審查的有效機制,在現(xiàn)有的政治框架下,也是可以有所作為。我呼吁執(zhí)政黨和中央政府采取果斷舉措,嚴懲北京市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撤消北京市教育管理當局,以表明自己維護和捍衛(wèi)憲法原則、打擊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濫用公權力的堅定立場;由此扭轉(zhuǎn)憲政崩壞的勢頭,證明政府的存在符合人民設立它時的初衷,以及執(zhí)政黨有政治合法性繼續(xù)治理這個社會。
(作者系中國天則經(jīng)濟研究所所長、山東大學經(jīng)濟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