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在實踐中,我們強調社會建設是一種全面建設,而非片面的建設,也不排斥社會建設的重點應當隨著矛盾的變化而變化,但現(xiàn)階段應當把社會建設重心放在民生上。但是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社會上還有一些人并沒有完全理解社會建設“重心”的含義,或無意或有意地把社會建設的重點理解或歸結為其他,導致某些公共政策很難解決實際民生問題。
其實,一般老百姓在現(xiàn)階段的要求主要體現(xiàn)在民生領域,其訴求集中于能過好自己的“小日子”——基本生活吃、穿、住、用、醫(yī)能夠有所保障,孩子能接受良好教育并有好的未來預期,個人的日常社會需要(如辦證件、孩子讀書)不必要事事求人,社會治安良好有安全感。在這些內容沒有得到充分滿足的時候,滿足這些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才是社會建設的當務之急。也正是這樣,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要緊緊抓住民生這一當前社會建設的關鍵要務,實現(xiàn)公共政策、社會工程的“民生轉型”。
首先,要在財政政策上實現(xiàn)“民生財政”。政府要搞好經(jīng)濟建設,核心在于金融,而要搞好社會建設,核心在于財政。加大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就要將財政支出向民生傾斜,形成“民生財政”。但是,我們要看到,一般情況下,政府經(jīng)濟投入直接可見回報,而民生投入回報則更為隱性,更為長期。因此,這就使得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往往缺乏投入民生的熱情。為此,我們一是要形成民生財政的框架設計,規(guī)定地方政府為民生投入設立底線和下限;二是要以群眾評比、政府間競爭等手段強化民生的考核指向,以此構筑民生財政的動力和保障機制。當然,也需要指出,這里加大民生投入是相對性的,我們也要看到政府的財力是有約束的,否則過大過多的民生建設,也必然帶來過多的財政負擔。與此同時,各地民生情況也不完全相同,也應因地因時制宜。
其次,要在分配政策上構筑“民生分配”。目前我國的分配政策主要是三次分配:以市場分配為第一次分配;政府收取稅、費(如社會保障費)之后的再分配為第二次分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和個人的慈善、捐贈為第三次分配。而“民生分配”就是要實現(xiàn)這“三次分配”的動態(tài)平衡。這中間,一是要建立好“牽制”機制,比如,當市場機制出現(xiàn)分配不公時,就要用再分配、慈善等手段進行矯正;二是要盡力實現(xiàn)“第三次分配”的前移,將其置于“第一次分配”的位置,這就是說改變市場分配處于一次分配的位置,而把企業(yè)社會責任、個人慈善捐贈放置于市場分配之前,通過對特定以民生為主題的慈善、捐贈的稅前減免,以吸聚“逐利”資本對民生公益的“逐益”。這樣動員更多的企業(yè)主體、社團、公民參與到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中來。
再次,要在社會政策和工程設計上實施“民生工程”。社會建設是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而一級政府的財政資源是有限的,協(xié)同參與社會建設的民間組織和公民的精力、資源也是有限的。這就要求我們要形成“瞄準”機制,圍繞群眾最關心、最需要、最切合其自身利益的項目進行社會政策和社會工程設計,讓政府的社會政策和社會工程投入到最能產生績效的空間領域。具體來看,一是要形成社會建設的民生評估機制,決策之前,把決策交給第三方來進行綜合評估,考量是否值得投資。二是要強化社會政策的“中央統(tǒng)籌”,就是中央要對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有“頂層設計”,要使社會政策和社會工程之間互相配合,而不是互相抵制。實際上也已經(jīng)這樣做了,但還可以再強化。三是要實現(xiàn)“重心下移”,把資源配置集中于社會建設最活躍的細胞,讓民生創(chuàng)新最活躍的部門有事權、有財權,在不違反大政方針的前提下,給地方創(chuàng)新以相應保護和人、財、物方面的實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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