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版權制度起于近代,1910年的《大清著作權律》被認為是我國保護作者權益的第一部版權法,標志著我國版權的立法保護進入系統(tǒng)的建構階段。但事實上,我國的版權保護文化在宋代已經有所發(fā)展,在作品的生產與傳播中產生了比較顯著的版權觀念及相對成型的版權保護規(guī)范?!稌智逶挕分袑懙降?ldquo;翻板有禁例始于宋人”,說的就是宋代的版權問題。
宋代版權問題的產生,是宋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法制、科技、書籍生產等因素全面發(fā)展的產物。宋代是我國商品經濟發(fā)展迅猛的時期,無論在農業(yè)、手工業(yè)、商業(yè)、印刷業(yè)等方面,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經濟的發(fā)展為版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而宋代印刷業(yè)的繁榮是版權保護的技術前提。印刷術的發(fā)明將人們從繁重的抄寫勞動中解放出來,這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知識文明的傳播。宋代圖書出版與社會文化傳播事業(yè)空前繁榮,宋代在新書論撰編述、古籍收藏保存、圖書出版發(fā)行等各個方面均超越了前代,將圖書出版事業(yè)推向嶄新的高峰。隨之而來的就是對這種傳播的合理掌控與保護。
“盜版”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是宋代版權保護產生的直接誘因。不少著名作者的著作均有過盜版的遭遇。北宋前期作家李覯曾在《皇續(xù)稿序》中說:“慶歷癸未(1043)秋,錄所著文曰《退居類稿》十二卷,后三年復出百余篇,不知阿誰盜去,刻印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朱熹的《論語集注》中說“蓋某十年前本,為朋友間傳去,鄉(xiāng)人遂不告而刊,及知覺,則已分裂四出,而不可收矣。”
宋代盜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直接盜印原稿,即不征得作品作者的同意,私自將其文稿盜印出售,此種情況下仍署作者的名字及保存作品的原貌。第二,翻印翻刻,即在未征得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許的情況下,將已經雕刻印行的作品基本原樣不動地重新翻印翻刻進而出售。這類盜版多是著名作家的“暢銷書”。第三,改題、改名或改內容盜印,即在未征得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許的情況下或改作品名稱,或另署作者姓名,或將原作品略加改編。如慶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杭州上言:“知仁和縣、太子中舍翟昭應將《刑統(tǒng)律疏》正本改為《金科正義》鏤板印賣。”
盜版行為的存在,侵害了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激起了作者及出版者保護自己利益的意識,形成保護版權的觀念,盜版本身可以說是催生宋代版權保護的直接誘因。對于版權的保護,宋代針對官方出版物和私人出版物采取不同的措施。
對于官方出版物,采取“禁印”措施和確立出版審查制度。一是采取“禁印”措施。在宋代,官府出版的書籍和法令,包括奏議、國史、帝王字像、法令、紙幣、軍機書要等,只允許官方印制,私人不得翻刻,如“大臣之奏議,臺諫之章疏,內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機謀密畫,不可漏泄……嚴行禁止,其書坊見刊版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當官焚毀”。“禁印”不是正規(guī)的法令,而是宋代印書行業(yè)的一種禁例,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盡管該措施的初衷具有明顯的管理目的,但在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版權的作用。二是確立出版審查制度。宋代出版發(fā)行的中央審查機構是國子監(jiān)。國子監(jiān)是國家最高的教育與出版機構,承擔部分出版管理職能,其中之一就是對出版物進行嚴格的審查以保護版權?!端螘嫺濉酚涊d:“不經國子監(jiān)看詳及破碎編類有誤傳習者,并日下毀板。”除了行使審查職能之外,國子監(jiān)也承擔著版權的登記和注冊職能。
對于私人出版物,采取“附牌記,發(fā)榜文,立公據”的措施。一是“附牌記”,就是在書籍的扉頁、序文目錄后、卷末或者書邊處刊印上版權保護的告示,相當于現(xiàn)代出版物的版權記載頁,其上常??逃袌D書的作者、書名、版刻時間、版刻地點及收藏人,主要起著顯示版權的作用。二是“發(fā)榜文”,就是通過申報行政機關,將保護版權的有關事宜張榜公布。發(fā)榜文的程序是:首先以牒文的形式向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申請,在獲得行政機關的批準之后,由行政機關頒布榜文作為版權權利歸屬的證明,向大眾公告。三是“立公據”,是指國子監(jiān)審批印刻者向官府發(fā)出的申請后,為其頒發(fā)準許保護其版權的“公據”。該“公據”用來證明書籍翻印的合法性,當遇到版權被侵害的情況時,可作為向地方官府告發(fā)并追究侵權者責任的依據。
在宋代,對版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來進行的。由于在國家層面缺乏以私權為核心的系統(tǒng)的民事法律制度,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利也無法得到準確的界定,因此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對盜版行為的打擊效果也不太理想。但是宋代為保護版權不斷探索的精神卻是難能可貴的,其對出版者與作者的權益維護,對出版物審查、保護的措施及版權保護意識的培養(yǎng)等各方面,對今天的版權保護機制都有借鑒與啟發(fā)作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