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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的憲法工程學

發(fā)稿時間:2018-05-18 15:07:09
來源:開放時代作者:李少文

  【中文關鍵字】政黨治理;全面從嚴治黨;憲法秩序;憲法工程

  【全文】

  一、引言

  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的報告將全面從嚴治黨確定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在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yè)、偉大夢想這緊密聯系的“四個偉大”結構之中,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起著決定性作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以及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與自我提高,對于國家政治發(fā)展、憲法秩序建設來說有何意義?全面從嚴治黨帶來何種變化?這需要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fā)展的角度進行回答?,F行憲法確立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它們是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主要元素。對于如何堅持黨的領導,以及黨的領導與民主、法治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層次、不同方面進行思考。從黨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舉措上進行分析,正是試圖發(fā)現黨的領導與憲法和法律、與政治過程以及與其他政治主體的相互作用關系。而回答這個問題,是理解中國共產黨如何通過自身建設實現民主政治發(fā)展和法治建設的基礎,因為它體現了我們“拓展了發(fā)展中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途徑”,“為解決人類問題貢獻了中國智慧、提供了中國方案。”

  全面從嚴治黨如何從憲法中汲取資源?它對于實施憲法、落實憲法精神以及推動憲法發(fā)展有何意義?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與憲法和憲法秩序之間如何相互影響,又形成何種結構?這些正是理解中國憲法與憲法秩序的關鍵性問題。盡管我國憲法并未涉及政黨治理,但中國共產黨及其自身建設卻是理解中國憲法和憲法秩序繞不開的問題。“八二憲法”在制定時,針對黨與憲法的關系曾進行過詳細地討論,對于憲法是否需要明確中國共產黨的地位以及是否需要介入黨內事務有不同觀點。這種分歧在后來的權力配置和權力運行中亦有不同表現。然而,這些不同觀點并沒有全面揭示憲法與黨的自身建設的關系,尤其是未能說明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所立足的深厚的政治結構基礎和推動憲法發(fā)展的意義。政黨現象、政黨地位和政黨功能是一個普遍性問題,政黨與憲法的關系呈現了不同的形態(tài),也有不同的制度表達形式。憲法是國家的組織法,它要完成設計民主、組織政府的任務。政黨如何嵌入民主體制,實際上也包括了憲法如何治理政黨。憲法能否深入到政黨內部,能否作用于政黨內部治理,它與制憲者對待政黨的觀念、政黨政治發(fā)展的程度以及政黨民主運行的模式有很大關系,也是一個逐步演進的歷程。在中國,這個問題尤為獨特,因為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領導核心的中國共產黨具有嚴明的組織體系和紀律,一直強調管黨治黨,自身建設是黨的生機與活力的重要保證。政黨治理與政黨的自我建設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或者說是不同的觀察視角。問題于是就轉變?yōu)椋谥袊鴳椃ńY構、秩序和框架之下如何看待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的邏輯與功能?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條件下,黨與憲法的關系呈現為何種面貌?

  通過梳理和分析黨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我們可以發(fā)現全面從嚴治黨的內容、目標和任務都十分寬泛,憲法能夠作為其理路與經驗來源。黨的自身建設又能夠推動憲法發(fā)展,它是憲法秩序演變的動力。從理論上看,中國共產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與憲法和憲法秩序之間形成一種互動結構。本文的任務正是分析全面從嚴治黨的憲法資源及其憲法意義,總結中國共產黨與憲法之間的互動結構,說明全面從嚴治黨推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fā)展和憲法秩序演進,揭示實踐基礎上的中國理論。這種研究是在憲法工程學的視角下展開的。所謂憲法工程,正是中國共產黨所推動的與憲法和憲法秩序密切相融的政治活動,實現“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這種相融不是黨與政的合一,而是黨通過自身建設來體現憲法效力,實現憲法目標。它是理解中國憲法秩序和憲法發(fā)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形式。

  要實現這個目標,首先要說明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制度選擇既具有政黨內部治理的普遍性特點,又具有獨特的制度邏輯。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基礎、邏輯框架和制度建構均能夠從憲法中獲取資源。同時,它也是中國共產黨實現憲法目標的舉措,是我國憲法秩序演進的重要動因。在中國的政黨制度和憲法秩序之下,全面從嚴治黨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關系,是中國共產黨主動推動的一種適應憲法秩序和憲法發(fā)展要求的政黨治理模式,說明了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大意義,體現了實現現代化的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全面從嚴治黨的憲法工程學為講好中國的實踐故事提供基礎。

  二、政黨內部治理的憲法任務與模式

  政黨具有強烈的民主屬性,政黨政治已是現代民主的必要條件。政黨何以成為民主的關鍵元素,又在何種意義上發(fā)揮民主功能?這在不同理論體系、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答案。事實上,政黨真正進入憲法并取得憲法地位的歷史卻并不久遠。作為國家組織法的憲法要涉入政黨內部,始終面對著法治與自由的張力,在美國和德國就演化出不同的治理模式。憲法治理政黨與政黨的發(fā)展緊密聯系在一起,既包括政黨政治體系的成熟,也是政黨自身的“成熟”??梢哉f,政黨發(fā)展的歷史就是民主進化的歷史;政黨在憲法中的地位的演變歷史就是民主逐漸精致化、成熟化的歷史。這在中國也有同樣的表現,那就是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既具有政黨治理的意義,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鮮明特征。

  (一)美國抑制政黨的麥迪遜主義

  盡管現下政黨變得不可或缺,但在民主發(fā)展的早期歷史中,政黨往往被有意忽視。作為最早形成全國性政黨的國家,美國甫一建立,政黨就開始發(fā)揮重要作用,但美國法律對政黨的規(guī)制還是相當少的,聯邦憲法始終沒有提到“政黨”。在制憲之時,政黨尚未成型,卻已招致防范乃至排斥。麥迪遜曾給政黨下過一個影響深遠的定義:“我理解,黨爭(政黨)就是一些公民,不論是全體公民中的多數或少數,團結在一起,被某種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驅使,反對其他公民的權利,或者反對社會的永久的和集體利益。”政黨被視為利益的代表,黨爭就是利益的沖突,這種沖突導致了麥迪遜所描述的“公共管理的不穩(wěn)定和不公正”,所以美國憲法設計了一系列機制來預防黨爭。

  美國“國父們”(founders)為聯邦設計的憲法體制,是一種反對大眾民主的“共和政體”。他們希望建立確保自由的穩(wěn)定的政治結構,就必須有效防范黨爭。麥迪遜說:“消除黨爭危害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種是控制其影響。”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思路,其中,“消除黨爭原因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消除其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另一種是給予每個公民同樣的主張、同樣的熱情和同樣的利益。關于第一種糾正方法,……它比這種弊病本身更壞。”這種論述直接而有力,在麥迪遜看來,政黨的不可避免導致人類只能通過抑制它來減小其“危害”。

  在這種原則的指導下,美國聯邦憲法利用分權原則和聯邦主義在限制政黨上做出了大量制度安排。麥迪遜意識到:“共和政體,我是指采用代議制的政體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證我們正在尋求的矯正工作。”共和國的代議制原則與分權體制可以控制黨爭,因為“通過某個選定的公民團體,使公眾意見得到提煉和擴大,因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別國家的真正利益,而他們的愛國心和對正義的熱愛似乎不會為暫時的或局部的考慮而犧牲國家”。同時,聯邦主義也是抑制黨爭的重要制度設計,“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轄更為眾多的公民和更為遼闊的國土;主要就是這種情況,使前者的派別聯合沒有后者那么可怕。”遼闊廣大的聯邦能夠選拔出更多優(yōu)秀代表,能夠產生更多類型的黨派并且防止黨爭,能夠“給不講正義和圖謀私利的多數人以更大的障礙,反對他們協調一致”。對此,托克維爾也敏銳地觀察到了,他說:“美國的幅員遼闊和居民分散,使政黨間之沖突不象在其他國家那樣明顯和具有破壞性。”

  麥迪遜的觀念和邏輯成為美國政黨發(fā)展揮之不去的“陰影”。盡管政黨在美國政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憲法始終沒有正視過政黨的地位。抑制政黨并逐漸形成松散的政黨結構,正是美國政黨發(fā)展的特點,也是美國兩大政黨自身“建設”的主要思路。盡管美國政黨政治成型甚早,早在1800年左右就已經建立起了全國性政黨組織,并開展全國性的政黨活動,但主要政黨從未達到過“強政黨結構”的程度,相反是不斷松散化、柔性化。尤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進步主義運動”,要求政黨建立公開透明的直接初選機制,將提名候選人的權力交給普通黨員甚至一般民眾來決定,進一步促使兩大政黨下放核心權力,組織結構趨向于地方而非中央。以直接初選為中心的政黨權力配置機制,也成為塑造美國政黨內部結構及其治理的核心邏輯。

  美國兩大政黨的直接初選造就了分權型政黨,既表現在政黨中央和領導層對提名候選人幾乎沒有權力和影響力,也表現在地方黨組織因此而承擔了更重要的任務。它在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去中央化的特點??梢哉f,初選是黨內民主的最深程度,它充分利用了大眾民意制約政黨精英體制,從而迫使兩黨走向全民型政黨和中間型政黨。從理論上說,黨內的民主可以表現在多個層面,但直接初選機制意味著由全體選民或黨員以投票方式參與本黨最核心的政治活動,因而就具有最高的也是不可替代的民主正當性。如今兩黨都是典型的選舉型政黨,它們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都是承擔選舉功能。這種政黨的組織結構較為渙散,在運作模式上也傾向于以政治人物尤其是候選人為中心,導致政黨的組織性、政策性乃至意識形態(tài)屬性都急劇減弱。

  (二)德國政黨內部民主的規(guī)范化

  通過憲制結構約束政黨并抑制黨爭,卻未能阻止政黨的“危害”,德國魏瑪時期的亂象和納粹時代的慘痛教訓,讓人們開始反思如何有效地約束政黨。人們開始將政黨憲法化——政黨被納入憲法并被賦予憲法位階,憲法開始直接介入政黨內部結構和活動。二戰(zhàn)之后制定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即“波恩憲法”,以下簡稱《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一、政黨應參與人民政見之形成。政黨得自由組成。其內部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政黨應公開說明其經費與財產之來源與使用。二、政黨依其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者,為違憲。至是否違憲,由聯邦憲法法院決定之。三、其細則由聯邦立法規(guī)定之。”《德國基本法》明確規(guī)定政黨的主要特征、地位以及黨內民主的要求,希望實現政黨的良性發(fā)展和政黨政治的規(guī)范運作。其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還進行了明示的憲法委托,這為后來制定政黨法提供了憲法依據,而德國《政黨法》又成為全世界政黨立法的先河與范本。不僅如此,聯邦憲法法院還通過一系列的判決和憲法解釋為政黨的憲法位階提供更多的依據。可以說,政黨和政黨制度是德國民主制度與憲法秩序中頗具特色的一部分,理論上也逐步形成了政黨國原則,它是德國憲法理論體系的基礎,也是德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德國基本法》完成了政黨“從憲法之敵到憲法之友”的轉變。憲法確立的政黨國具有內外雙重意義,首要表現是政黨在國家憲法中有明確的地位。關于政黨的憲法地位問題,德國學界曾有長久的爭議。政黨進入憲法并取得憲法位階,意味著憲法可以對政黨做出細致的規(guī)定,就如同國家機構一樣承擔義務并享有權利(權力)。但更為重要的是,政黨國原則也意味著政黨內部結構及其行為必須符合憲法規(guī)定。其中,《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第3句“其內部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是對政黨內部治理的明確要求。德國在此基礎上發(fā)展出一系列的制度形式,讓政黨的宗旨、組織體系、結構特征以及行為方式走向規(guī)范化。

  可以說,《德國基本法》和《政黨法》是德國政黨內部民主的規(guī)范載體,具體表現為公民享有組成、加入和退出政黨的自由;政黨內部必須形成民主秩序,并受制于憲法;候選人挑選制度必須符合民主的原則和民主的程序;政黨須遵守自由民主的憲法秩序而不得試圖去破壞該秩序,否則將被宣布為違憲。而且,政黨必須履行一定的憲法義務,比如公布政黨財產并接受廣泛的監(jiān)督和審查,政黨的政治綱領必須公開等。

  其中,《德國基本法》規(guī)定的政黨違憲制度以及以此為基礎建立的“防御性民主”模式,是由憲法規(guī)范政黨內部事務的極端情形,實質是政黨內部組織、行為和運行規(guī)則受憲法嚴格約束的一種形式。作為民主形式和載體的政黨,亦不能通過民主方式破壞民主制度和民主秩序。在著名的“社會主義帝國黨違憲案”中,聯邦憲法法院認為該黨的目標、組織、結構、綱領以及行動,都旨在破壞“自由民主的憲法秩序”,違反了《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對政黨內部民主原則的規(guī)定。此案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不僅是因為它捍衛(wèi)了德國的“政治體制安全”,也是因為它給政黨內部行為劃出了邊界,明確政黨受憲法規(guī)范約束的治理模式。這對我們現下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也有一定的啟示性意義。

  (三)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制度選擇

  可見,政黨所受到的憲法約束并非一蹴而就的。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德國,政黨(黨爭)都被理解為某種“威脅”,或是與民主的實質相背,或是可能侵害民主體制。隨著民主進一步復雜化、細致化,政黨政治也日益發(fā)達,政黨的憲法化也變得日益迫切。防范政黨的意識早就有了,美國的制憲者希望通過憲制結構來控制黨爭,政黨初選機制改革也讓政黨權力不斷下沉,這就促使美國政黨松散化、形式化;《德國基本法》所確立的政黨國原則,把政黨定位為憲法位階的機構,將憲法原則滲透到內部治理之中,讓政黨內部民主規(guī)范化、細致化。美國的理論與實踐、德國的模式與經驗,為我們理解和認識憲法治理政黨的任務與選擇提供了清晰圖景。盡管這兩種憲法設計存在著一定差異,但它們卻具有比較接近的政治邏輯,亦即融入憲法的民主和法治邏輯。這就是通過憲法進行的政黨內部治理,它揭示了憲法作為國家組織法的功能,在指引、激勵和約束政黨內部治理的過程中體現著憲法效力。

  中國正在創(chuàng)造一種不同于西方的新型民主形式和政治結構,我們所面對的政黨問題也完全不同于西方國家。在我們的理論邏輯之下,中國共產黨并非西方的宗派性、利益性政黨,它與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緊密結合在一起而非相斥的,更不是要被抑制的對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有獨特性,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習近平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一論斷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黨的執(zhí)政規(guī)律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fā)展規(guī)律。

  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最根本的保證。具有嚴明的組織紀律性正是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重要特征,中國共產黨也通過組織和紀律凝聚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形成無窮的戰(zhàn)斗力。對馬克思主義政黨來說,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的建設具有超越政黨內部建設的意義。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不僅是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的中心思想,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保障。

  中國共產黨選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一種治理政黨的模式。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在“四個偉大”的理論架構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它契合了中國憲法的結構、原則和精神,形成運用憲法治理政黨的一種獨特形式,這也為世界貢獻中國智慧、提供中國方案。本文開頭提到,“八二憲法”在制定過程中就出現了是否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內部事務以及管黨治黨措施的爭論。它是憲法是否有必要涉入黨的內部治理和自身建設的重要討論,更是黨與憲法的關系的直接映射。眾所周知,“八二憲法”是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所制定的,它充分吸取了“文革”的教訓,反思了“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存在的問題。它又是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吸收了“五四憲法”的許多內容。“八二憲法”與中國共產黨,在憲法制定以及后來的憲法施行過程中,形成了一種良性關系。

  關于如何處理黨與憲法的關系,如何在憲法中體現黨的地位,是中國共產黨自身也認真思考的問題。鄧小平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的講話中批評過去“加強黨的領導,變成了黨去包辦一切、干預一切;實行一元化領導,變成了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堅持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變成了‘一切統(tǒng)一口徑’”。針對黨與政府的關系,他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的講話中說:“今后凡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都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討論、決定和發(fā)布文件,不再由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發(fā)指示、作決定。政府工作當然是在黨的政治領導下進行的,政府工作加強了,黨的領導也加強了。”198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就明確規(guī)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

  盡管確立了處理黨與憲法的關系的基調,起草“八二憲法”仍然面臨著是否寫明以及如何寫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問題。對此曾產生了一定爭議。盡管有人不贊成,但彭真堅決主張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寫入憲法,并且指出應當在“序言”中進行闡釋。1981年11月12日,他在玉泉山與胡繩、王漢斌、顧明等人研究起草“序言”時,集中地講了他的意見。他說:“黨的領導、指導思想在條文中不好寫。如果寫在條文里,有人信仰宗教、唯心主義,不就違反憲法了嗎?在‘序言’中不是寫主張,而是寫歷史事實。歷史證明,沒有共產黨的領導,沒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做指導,就不能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用事實說話,寓理于實。”

  時任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副秘書長的張友漁在1982年撰文寫道:“在修改憲法時,有的同志提出,可以參照1954年憲法的作法,把黨的領導寫進序言中;也有的提出,可以在條文中規(guī)定黨的領導,同時規(guī)定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實行黨的領導。修改草案采用了前一種形式,把黨的領導寫進序言中,而不是寫在具體條文里,這樣做,可以避免把黨寫成一個國家機構,避免前兩個憲法出現過的毛病。”

  “八二憲法”的此種設計,決定了政黨治理的路徑,中國共產黨必須承擔起管黨治黨的責任和義務。“八二憲法”正文并沒有關于中國共產黨的地位和作用的規(guī)定,也沒有對黨政關系設定原則或劃定界限,而是在序言中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的事實。2018年新修改憲法在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雖屬重大變化,但仍未劃定具體的政黨治理方案。這種規(guī)定既是在黨和政之間設計了一定的隔離帶,也為黨確保其領導地位和發(fā)揮其領導作用留下了較大空間,方式就包括了黨的自身建設。如果憲法載入黨的領導地位、黨的組織結構和行為方式及其具體行使的權力,那么社會主義民主就會呈現另一種形式,黨的自身建設就具有直接的憲法意義,自然也是憲法的任務;黨與國家機構的關系也有所不同,憲法針對國家機構的權責義務和原則的規(guī)定,有很大部分也將適用于黨的內部治理和自身建設。

  概言之,我國既沒有通過憲法民主制度和憲制結構來抑制中國共產黨的發(fā)展,也沒有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結構和行為標準,更無必要制定“政黨法”來約束政黨行為,而是力圖通過管黨治黨尤其是全面從嚴治黨,形成治理政黨的中國形式。而這種形式符合憲法的根本屬性,也契合中國憲法的精神和結構性特點。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的產物;在功能意義上,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的民主安置作為國家主權者的人民,讓他們進入到憲法之內實現其意志,同時又保證他們集合表達意志的彈性。政黨制度是重要的民主制度。在現代政黨理論中,政黨是代表人民,至少是代表一部分分散人民的集體行為的重要載體,是意志形成、傳遞和表達的中介,它們以參與政治、取得政治職位為目標,是政治活動的重要參與者。中國共產黨同樣具備這種屬性與特點,并且將代表性提升到一個新的層次。這就決定著中國共產黨的內部治理與自身建設,同樣以充分發(fā)揮政黨民主的功能為使命,來實現憲法設計的目標。我國憲法確立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主形式,它讓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地位得到有力實現——黨的領導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是本質,依法治國是基本方式。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是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的一部分,它具有很強的民主意義,而且作用于人民當家作主的目標本質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式。中國共產黨通過自身建設實現憲法的目標和政黨的意義,是憲法確立的民主形式的自然結果。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guī)與憲法法律的關系蘊含著一個新的理論命題。黨內法規(guī)作為黨的自我規(guī)范體系,它不能違反憲法法律的規(guī)定,并且要同憲法法律相協調和銜接。這在某種程度上就體現了憲法法律對黨內法規(guī)體系的控制,而此種控制結構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內部治理模式的新發(fā)展。它需要一套更清晰、更明確的黨內規(guī)范體系,這個體系又是與憲法的精神、原則和內容保持一致的。所以黨的自我建設同樣開始注重明確的外在約束。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修正)第五條的規(guī)定和法治的具體要求。

  三、全面從嚴治黨的憲法邏輯

  全面從嚴治黨是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方位上管黨治黨的新要求和新舉措。從憲法的角度看,它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下,中國共產黨運用民主邏輯和法治邏輯共同作用于政黨內部治理,形成一整套符合憲法精神和原則的管黨治黨制度、規(guī)范和秩序。在內容上,它吸收憲法資源和理論,涵蓋了黨內政治生活和黨內監(jiān)督的全部領域,凸顯了民主和法治的思維在黨的自身建設中所發(fā)揮的積極作用。這個視角有助于理解全面從嚴治黨的整體意義,也體現了黨的自身建設的“外部性”——將憲制性資源引入其中,從而使其發(fā)揮憲制性作用。具體來說,開展黨內政治生活體現了民主邏輯,加強黨內監(jiān)督具有兩重憲法功能,它們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兩大內容;依規(guī)治黨貫徹法治邏輯,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形式。

  (一)開展黨內政治生活的民主邏輯

  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國共產黨的鮮明品格和最大優(yōu)勢。通過黨內政治生活,保持和提升中國共產黨的內部活力,防止黨的蛻化、蛻變,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目標,也是黨的自身建設的主要內容。中國共產黨反復強調“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永葆黨的生機活力。它背后的制度邏輯是政治活力依賴民主,依賴廣大黨員的支持,依賴人民群眾的智慧。因此,開展黨內政治生活需要充分調動黨的內部政治運作機制尤其是民主機制,它體現了民主的邏輯。

  第一,黨內政治生活體現中國共產黨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性質,明確并強化了黨的統(tǒng)一性、團結性。它表現為要求中國共產黨人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黨的紀律。具體來說:其一,新形勢下開展黨內政治生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是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開展黨內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務,要求中國共產黨人要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它也衍生出加強政治學習、建立黨內學習培訓制度的具體要求。其二,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是對黨的領導和執(zhí)政所提出的要求。其三,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全黨令行禁止,則是捍衛(wèi)黨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關鍵性問題。其四,嚴明黨的政治紀律是全黨統(tǒng)一意志、統(tǒng)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的重要保障。

  強化黨的性質與路線、方針和政策的統(tǒng)一性、一致性符合憲法的民主邏輯?;蛟S有觀點認為,強化黨的集中統(tǒng)一性會影響黨內民主。這種觀點不理解政黨的本質屬性和一般結構,也不了解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屬性及其承擔的政治任務。從本質上看,政黨是相同利益群體之集合,是群體利益之代表。為了表達其利益,對政黨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也是自然選擇。這就意味著政黨會呈現出一種統(tǒng)一形態(tài),被稱為政黨統(tǒng)一性(party unity)或一體化(party cohesion),甚至是政黨團結性(party solidarity)。政黨統(tǒng)一意味著它在組織結構、紀律規(guī)范、政策主張、意識形態(tài)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政黨的團結意味著政黨的成員尤其是核心成員必須服從政黨決議,使之對外形成一致的意志。馬克思主義政黨是組織嚴密、紀律嚴明的政黨。它在理念、階級性以及代表性方面具有獨特性,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進一步強化了黨的統(tǒng)一性。這種統(tǒng)一性甚至演化成為某種同一性,即黨的成員思想行動一致,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一致。強化黨的統(tǒng)一性,既能夠塑造政黨的有力結構和有力行動,也能夠體現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戰(zhàn)斗性”,它正是在這種意義上體現憲法所要求的民主性,是按照憲法的民主邏輯展開的治黨舉措。

  第二,黨內政治生活貫徹中國共產黨的人民立場和群眾路線,體現了黨的群眾性、民主性和參與性。它突出表現為要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fā)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具體來說:其一,人民立場是黨的根本政治立場,人民群眾是黨的力量源泉。中國共產黨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根本宗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這是確保黨的人民性的基礎,也決定了中國共產黨必須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其二,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它要求各級黨組織堅持集體領導,領導干部要發(fā)揚民主作風,并且堅決執(zhí)行組織意見,這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其三,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要求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各項制度,保障黨員權利。其四,黨的組織生活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和載體,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堅持黨的組織生活的各項制度,創(chuàng)新方式方法,增強黨的組織生活活力。其五,批評與自我批評是我們黨強身治病、保持肌體健康的銳利武器,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也就成為中國共產黨維持民主性的重要方式。

  體現并強化黨的群眾性、民主性和參與性是落實民主邏輯的具體形式。黨的這些理念、主張和舉措都有利于回歸民主,并且是黨內民主走向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的結果。黨內政治生活所體現的民主,不僅涵蓋了選舉民主,也是協商民主原則之體現,更是人民民主的直接映射;不僅體現了代表制民主的結構特點,也是直接民主的表達與反映。黨內民主的開展需要一系列制度平臺和通道,這種民主性是中國共產黨內部結構的一種特點,也是黨能夠保持其性質、承擔其任務、實現其使命的重要基礎。

  (二)加強黨內監(jiān)督的憲法功能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提出,“監(jiān)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guī)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權力監(jiān)督遵循著特殊的邏輯,具有明確的目標和使命。從理論上看,政黨監(jiān)督的內涵是廣泛的,既有西方意義的政黨之間相互競爭所形成的制約乃至斗爭,也有政黨自我約束和黨內競爭機制所產生的監(jiān)督效應。黨內監(jiān)督是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與管黨治黨的重要內容和途徑,也是中國共產黨的鮮明屬性。習近平明確指出:“對我們黨來說,外部監(jiān)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于強化自身監(jiān)督。”強化黨內監(jiān)督,對執(zhí)政黨來說具有影響全局的意義,幾乎可以輻射到所有權力的運行,涵蓋所有國家機關與國家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居于領導地位,承擔執(zhí)政責任,這也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黨內監(jiān)督具有更為寬泛意義的憲法功能。

  加強黨內監(jiān)督至少有兩重憲法意義:其一,它是政黨內部民主和集中統(tǒng)一的重要制度基礎,所實現的是民主過程之功能,具有權力配置的意義;其二,它是權力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類型,讓黨內監(jiān)督嵌入到權力監(jiān)督體系之中,因為政黨總是與政權結合在一起,政黨內部的監(jiān)督實際上是一種權力監(jiān)督類型。這在國家監(jiān)察制度建立之后體現得更為顯著。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黨內監(jiān)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guī)黨紀在全黨有效執(zhí)行,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它的重點內容是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它的重要功能是保證黨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fā)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這表明黨內監(jiān)督對于塑造中國共產黨的品格來說具有重要作用,它全面作用于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形成一個強有力的、能夠經受嚴峻考驗的、實現歷史使命的執(zhí)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作用,還要落實到強而有力的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確保黨組織和黨員的權責義務,強化黨組織和黨員的使命與責任,有利于鞏固黨的長期執(zhí)政地位。不難得出結論,黨內監(jiān)督作用于行使或影響權力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從而發(fā)揮憲制性功能。

  黨內監(jiān)督的制度形態(tài)十分多樣,構成了具有很強實效性的權力監(jiān)督體系,并且通過國家監(jiān)察制度呈現新面貌。從內容上看,就是要充分發(fā)揮黨規(guī)黨紀的作用和效力;從形式上看,包括民主監(jiān)督、巡視監(jiān)督和公開原則。其中,民主監(jiān)督包括來自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以及黨組織的監(jiān)督,以及民主生活會、黨內談話制度等組織內部監(jiān)督。公開原則亦是民主的具體表現,引入的是社會性監(jiān)督。巡視監(jiān)督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監(jiān)督形式,它借鑒了君主制下主權者延伸監(jiān)督的邏輯。黨紀并非只用于監(jiān)督,也是政黨結構、政黨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共產黨的內部治理中,黨紀具有類似于黨內“刑法”的作用,發(fā)揮著獨特的監(jiān)督功能。在議會民主制度之下,黨紀的政治效果依附于政黨政治的邏輯,借助政黨力量發(fā)揮民主功效。而中國共產黨的黨紀不僅承擔政治過程的聚合功能,更直接作用于權力行使,突出表現為黨紀監(jiān)督能夠有效約束行使權力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從而確保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可見,黨內監(jiān)督的目標十分明確,內容非常寬泛。它既是中國共產黨自我完善與提高的表現,也能夠嚴格約束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概言之,黨內監(jiān)督發(fā)揮了內部治理與外溢的雙重效果。一方面是因為它實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內部治理,是思想建黨、制度建黨的體現和保證,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它的外溢效果凸顯了人民出場的民主邏輯,將黨紀作為約束權力的依據,凸顯了監(jiān)督制度的邏輯與功能。

  (三)堅持依規(guī)治黨的法治邏輯

  依規(guī)治黨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內容之體現。黨規(guī)黨紀,或者說黨內法規(guī),是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標準。黨內制度和規(guī)矩為黨組織和黨員提供思想引導和行為規(guī)范,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治理依據和評價標準。它所實現的正是黨內事務和黨內活動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中國共產黨業(yè)已形成一套完善的黨內法規(guī)體系,它們是管黨治黨的規(guī)范性依據。其中,黨章是“管黨治黨的總章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總遵循”。盡管對黨內法規(guī)的關注源自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的需要,但理論界很快也做出了回應?,F下黨內法規(guī)制度建設成效顯著,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依據。

  依規(guī)治黨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依規(guī)治黨是法治精神在黨的建設中的貫徹和體現,也是全面依法治國對管黨治黨的必然要求。鄧小平說:“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guī)黨法。……沒有黨規(guī)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在新的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zhí)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可以說,依據黨內法規(guī)管黨治黨,正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包括五大體系,分別是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jiān)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guī)體系。這表明,黨內法規(guī)與國家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一致性,它們共同構成社會主義法治的規(guī)范內涵,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部分,而且是關鍵的部分。

  依規(guī)治黨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這是因為“黨要守法”是依法治國的關鍵,而依規(guī)治黨又是“黨要守法”的關鍵。事實上,從現實角度來看,依規(guī)治黨與依法治國具有統(tǒng)一性。一方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政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嚴格依法活動,它就包含了嚴格依照黨法黨規(guī)黨紀活動;另一方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依法執(zhí)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guī)管黨治黨”。從邏輯上看,依法執(zhí)政包括了“黨的建設”和“治國理政”兩個層次,也就是治理的兩個層次,這是黨的現實任務,也是理論上爭議最多的問題。執(zhí)政需要有主體,黨作為執(zhí)政主體,管黨治黨本身就有完善執(zhí)政主體、加強執(zhí)政地位的內涵和功能。執(zhí)政要依法,就包括了黨要在憲法和法律之內活動。依規(guī)治黨是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的宏大命題之體現,它反映了依法執(zhí)政的重要內容和方面,也是依法執(zhí)政的具體結果之體現。

  四、全面從嚴治黨推動的憲法發(fā)展

  全面從嚴治黨輸入了憲法的精神、原則和規(guī)則,吸收憲法資源用于黨的自身建設;這也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實現民主憲法的目標的重要使命,反映了憲法所具有的激勵作用。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明確的民主目標,因而也設計了一系列的規(guī)范、制度和邏輯來激勵政治活動參與者在政治活動、政治過程中發(fā)揮民主作用,實現憲法目標。憲法的激勵結構包括立法與行政關系、選舉制度、中央和地方權力配置以及政黨制度安排。通過政黨政治的運作邏輯、政黨內部結構、政黨自身建設等實現憲法的民主目標,這種結構在全面從嚴治黨的背景下體現得十分顯著。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領導核心,通過政黨自身的建設、提升與完善,憲法也因此得以發(fā)展。這是中國共產黨作為政治活動的參與者的作用之體現。憲法發(fā)展是一個內容十分寬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了憲法內涵的變遷,也指涉憲法秩序的完善。政黨民主制度是憲法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政黨是政治活動的重要參與者,通過政黨維持民主政治的運作正是現代民主的要義。在中國,這個問題既有同樣的內涵,也有獨特的邏輯,突出表現為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是我們黨直接作用于憲法秩序的形式。政黨內部治理成為憲法發(fā)展的動力,正是憲法激勵作用的外化。中國共產黨所推進的全面從嚴治黨影響黨的集中統(tǒng)一性、黨的代表結構、黨的執(zhí)紀監(jiān)督以及黨的群眾性特點,有助于完善我國的憲法秩序。

  第一,全面從嚴治黨增強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tǒng)一性,形成更為突出的意識形態(tài)主線和政治綱領,凸顯了中國共產黨在新時代領導國家、執(zhí)掌政權的責任和任務。這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新局面的戰(zhàn)略思想和戰(zhàn)略部署。政黨何以為政黨?一個重要特征就在于其具有組織性,而組織又依賴于一定形式的約束,最后形成政黨統(tǒng)一性的結構特點。然而,這種統(tǒng)一性很難實現,在實踐中就需要強化政黨在政治過程中的聚合性。而聚合程度主要表現為在國家機構(立法、行政)中的黨員(通常也被認為是政黨的核心成員)對黨中央或黨團決議的尊重程度。在民主過程中,政黨如何確保其成員行為一致、齊心協力,是政黨政治有效實現的基本要求,這在當下中國也具有深刻內涵。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zhàn)略目標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都要靠中國共產黨來把握方向、引領前進,全面從嚴治黨正是確保中國共產黨始終成為堅強領導核心的必然選擇。

  第二,全面從嚴治黨涵蓋黨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意味著中國共產黨發(fā)揮代表作用、吸納代表范疇、容忍代表行為范圍的變遷,厚植黨的政治基礎。這是我國政黨制度的新發(fā)展,正面影響著中國共產黨的代表性。前面曾提到,政黨是利益的代表者,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代表。“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被陳端洪教授稱為是制憲權主體(主權者)的“雙重代表結構”,是中國憲法的“第一根本法”。且不爭論中國共產黨是否是主權者的“常在代表”,但中國共產黨具有獨特的代表制意義,而這種代表性又關系著中國共產黨的性質與使命。落實黨的代表性,需要通過業(yè)已建立的黨組織和制度。黨內政治生活是教育管理黨員和黨員進行黨性鍛煉的主要平臺,黨的政治紀律是黨中央的權威性、意識形態(tài)的戰(zhàn)斗性、組織的嚴密性的重要保證,而黨內監(jiān)督覆蓋黨內的法與德、黨員的言與行。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要求黨員嚴守政治紀律,加強黨內監(jiān)督促進黨的自我提高,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中國共產黨形成、引導、傳遞和表達民意的方式,從而影響乃至改變黨所代表和影響的利益范疇和利益關系。簡言之,全面從嚴治黨將進一步完善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結構,進一步凸顯黨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性質,進一步強化黨的意識形態(tài)、黨中央和黨的領袖的權威性,進一步保證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這對于塑造我國的憲制結構和憲法秩序有著直接影響,既表現為增強了黨的領導地位,又表現為提升了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

  第三,全面從嚴治黨意味著中國共產黨進一步嚴格黨紀約束,并且使執(zhí)紀監(jiān)督成為黨在政治活動中保持活力的重要動因。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過程的重要保障。黨紀不僅用于制裁,也可以作為行為規(guī)范發(fā)揮指引和制度激勵的效果。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的黨的紀律,進一步完善黨內法規(guī),堅持依規(guī)治黨,這就促使黨紀成為中國共產黨內部以及國家政治過程中的重要行為規(guī)范。嚴格執(zhí)紀監(jiān)督亦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特點。在西方,黨鞭制度和黨紀制度天然上是一體的,因為在政治過程中貫徹黨紀必然要通過執(zhí)行黨紀的機構,黨鞭制度應運而生。在西方政黨政治的實踐中,“黨鞭—黨紀”制度是政黨民主的核心環(huán)節(jié),黨員(尤其是政黨干部)遵守黨團和黨中央決議,黨紀約束黨員行為,黨鞭執(zhí)行黨紀,從而在政治過程中形成了比較明顯的聚合效應。中國共產黨進一步加強黨紀約束,并且通過一系列執(zhí)行黨紀、確保黨紀效力的方式,尤其是強化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功能、發(fā)揮巡視監(jiān)督的作用,讓黨紀貫徹到政黨政治的過程之中,它所具有的程序控制、行為指引、動力激勵等作用也逐步凸顯。

  第四,全面從嚴治黨意味著通過內部機制增強黨的群眾基礎,尤其是來自人民的監(jiān)督,從而體現黨豐富的實質的人民代表性。這是從黨的自身屬性和結構上確保人民當家作主,形成民主參與的新形式。具體來說,全面從嚴治黨涵蓋改變黨內政治生態(tài)、增強自下而上的民主活力,讓中國共產黨更加重視發(fā)揮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作用。這就將進一步改變黨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在密切聯系群眾的路線基礎上,豐富黨的群眾基礎,加強其動員群眾的能力?!吨袊伯a黨章程》規(guī)定,群眾路線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工作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一大動力,引入人民監(jiān)督作為黨的治理的外部力量,就是引入人民的智慧,也是引入人民的經驗和理性。全面從嚴治黨帶來的回歸群眾,依靠人民,既影響著黨執(zhí)政的方式,也關系著黨的執(zhí)政根基和民主基礎。

  五、中國共產黨與憲法的互動結構

  全面從嚴治黨從憲法中汲取理論和經驗資源,也通過作用于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而產生憲法效用,這形成了中國共產黨與憲法之間一種全新的關系形態(tài)?!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關于此條此款,理論界展開了很多討論,它成為理解中國共產黨與憲法的關系的重要依據,當然也是探究中國政治權力配置的重要原則。然而,對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然存在著解釋學上的困境。黨的領導如何獲得憲法結構上的空間和位置,又如何與憲法和諧相處,甚至構成憲法結構的一部分,不僅是我們理解中國現下的憲法與憲法秩序的核心問題,也是建立一個穩(wěn)定且有活力的憲法結構的關鍵難題。這正是全面從嚴治黨所輻射出來的宏大研究意義。

  前面提到,政黨是人民意志形成、傳遞和表達的中介,而憲法體現著人民的根本意志。政黨與憲法的關系形成不同模式,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憲法對政黨亦承擔不同治理任務。轉換一種表達,那就是在現代政治結構之中,憲法在不同程度上約束著政黨,這里的約束既包括了外在的束縛,也包括了對政黨內部的治理。政黨的代表性、政黨實現代表制功能的結構、政黨內部民主機制、政黨政治運行方式等,既是政黨內部治理的對象,也是政黨憲法地位乃至憲法秩序的核心問題。我國憲法規(guī)定政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明確了政黨所需要受到的外在束縛;但這并不意味著政黨內部治理可以被忽視,后者與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直接關系。問題于是就轉變?yōu)?,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如何通過自身建設實現其與憲法的和解,從而推進憲法發(fā)展?更進一步的問題是,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與憲法和憲法秩序之間有何關系?形成何種模式,有何特點?這是理解中國實踐的關鍵問題,也是形成理論創(chuàng)新、提供中國方案的重要前提。

  在政治實踐中,政治活動參與者與憲法之間的關系從來都不是靜態(tài)的,而恰恰是一種互動結構,并在這個過程中實現長治久安。所謂互動,自然就意味著憲法滲入政治過程,充分發(fā)揮憲法的規(guī)范意義,并且政治主體能夠反作用于憲法,在憲法規(guī)范不足、模糊、空白乃至不適應社會發(fā)展要求的情況下,通過政策制定、解釋、建造、創(chuàng)造乃至革命,維護政治運作,補充憲法內容,從而實現憲法發(fā)展。

  憲法規(guī)范、憲法制度與政治活動參與者之間的互動是憲法發(fā)揮效力的重要形式,它將政治活動參與者納入到憲法秩序的建構過程之中。已經設計出來的憲法要充分實現設計民主的目標,就要作用于政治活動參與者,作為規(guī)則和程序指引政治活動參與者,作為動力機制激勵政治活動參與者。憲法與政治活動參與者的互動結構,反映了憲法如何設計民主、如何控制民主,揭示了保證政治活力與政治穩(wěn)定之道,這就是憲法工程(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的研究路徑和分析框架。將憲法秩序視作一項經由設計的工程,意味著我們要轉變對待憲法的態(tài)度和觀察憲法的視角。憲法不再只是一套規(guī)范體系,也是一個可以自己進行驅動和調適的機器。憲法控制民主,包括制度控制、過程控制和后果控制,通過發(fā)揮憲制結構的民主功能、控制政治過程以及校正違憲行為,實現民主和法治的目標。

  毫無疑問,政黨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動參與者之一。政黨與憲法之間的關系,是真實的政治實踐,也是體現憲法效力、發(fā)揮憲法功能的主要方面。政黨受到的憲法約束,以及政黨對憲法秩序的反作用,既要立足于分析憲法制度設計的功效邏輯,也包括了憲法如何作為規(guī)則、程序、動力機制引導和激勵政黨實現其目標。政黨內部治理是憲法治理政黨的主要方面,也是憲法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政黨內部治理如何從憲法中獲得依據和資源——如何將憲法精神、原則和規(guī)則貫徹其中,政黨又如何通過參與政治活動體現憲法功能、發(fā)揮憲法效力——如何在憲法之下擬定政策、解釋、建造乃至改革憲法,這些正是憲法工程的作用領域。

  全面從嚴治黨反映了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與憲法秩序之間的互動關系,體現了中國憲法發(fā)展的獨特形態(tài),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憲法工程的理論進行分析,內容就是建設黨與憲法之間的良性互動結構,既包括黨通過憲法控制民主,也包括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既包括黨通過自身建設來實現憲法的目標和效力,也包括將黨的活動納入到憲法秩序之中。簡單來說,全面從嚴治黨表明黨的自身建設是我國憲法發(fā)展的動力,黨與憲法的互動關系是憲法發(fā)揮效力的重要形式。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由黨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是建設憲法工程的重要任務,它將管黨治黨與憲制結構和憲法秩序進行融合,從而清楚闡釋黨與憲法、黨與民主的關系。這是理解中國憲法秩序之特點及其演進方式的重要理論框架,是中國憲法實踐的基礎,也是中國憲法理論的來源。

  首先,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具有憲法意義,這是黨的地位所決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早在憲法制定之前就已確立,回溯到主權者行使制憲權的倫理,正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憲。所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寫進憲法序言,并且成為憲法秩序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如何正視并且解釋這種憲制結構和憲法秩序,需要引入新的話語。

  其次,全面從嚴治黨是中國共產黨的重要任務,也是我們討論政制改革和憲法發(fā)展時的必要課題。管黨治黨是一個內涵極其廣泛的概念,在當代中國民主政治發(fā)展中一直占據著重要且獨特的位置。全面從嚴治黨不僅是政治運動,也要建立起制度化的民主路徑,讓政黨核心和重要的權力、利益和任務實現規(guī)范化、程序化運作。將憲法工程的理路運用于理解全面從嚴治黨,首要任務就是厘清民主(包括政黨民主)的內在邏輯和運行規(guī)律,并發(fā)掘民主制度所能產生的外在效果和影響。它涵蓋了全面從嚴治黨所獲得的憲法的激勵、指引和約束,以及它對憲法秩序的反作用。突出全面從嚴治黨之于中國共產黨以及圍繞著中國共產黨展開的全面改革的意義,是改革的突破口和路徑選擇,也是改革的必然理路。

  最后,憲法配置政黨權力,亦要求中國共產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實現管黨治黨與憲法法律的協調一致。黨的自身建設是黨融入民主和法治的過程,也是將政黨政治憲法化的過程。“憲法是政治和法律的結構性耦合,通過它的規(guī)范作用,政治意志獲得法律形式,而法律形式也服務特定的政治內容。”可以發(fā)現,憲法有一種機制能夠使得承載政治行為、表達政治利益的政黨,與規(guī)范秩序的憲法進行融合。“黨法融合論”正是立足于黨與憲法之間的交互影響關系,而關鍵在于憲法如何配置政黨權力以及如何限制政黨權力。現代憲法既賦予權力,也要限制權力。其中,人民主權是憲法的原則和目標,它不僅揭示了權力的來源,也同時限定了權力運行的范圍和方式。圍繞著人民主權建構憲制結構和民主形式,是制度設計的基本前提和主要邏輯。政黨也是重要的權力配置方式,本身也受到憲法約束。質言之,政黨權力及其邊界是憲法的規(guī)制范圍,是民主的重要內涵。我國憲法規(guī)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這是處理權力關系的重要的基礎性原則。發(fā)現全面從嚴治黨與憲法的互動結構,就是試圖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民主和法治的關系,最終真正實現三者的有機統(tǒng)一。

  總的來說,引入憲法工程的概念和話語體系,不僅是為了更好地理解中國憲法的內涵和憲法秩序,也啟示我們通過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來推動憲法秩序的發(fā)展,它更好地表達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這是由中國共產黨推動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亦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進步,反映了中國共產黨的時代性和現代化。

  六、結論

  新時代中國共產黨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事關黨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影響著國家政治生活的穩(wěn)定與活力。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發(fā)揮憲法效力、建立憲法秩序是政治發(fā)展的目標。政黨是政治活動的主要參與者之一,自其誕生就進入到憲法視野中,政黨政治更是直接在憲法的控制之下。從單向的角度看,政黨與憲法的關系形成了美國抑制政黨發(fā)展的麥迪遜主義和德國的政黨內部民主模式。政黨內部治理成為憲法秩序和現代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領導核心,黨與憲法的關系直接影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成敗。我國憲法規(guī)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如何處理黨的領導與民主和法治的關系,如何將黨與憲法相融合,這是中國共產黨所面對的重大而艱難的理論任務,也是實踐的挑戰(zhàn)。黨與憲法的融合并非是指黨政合一,而是將黨的組織、結構和行為方式與憲法的精神、原則、規(guī)則、程序和動力機制相融合,通過政黨內部治理發(fā)揮憲法效力,實現憲法目標。中國共產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將憲法精神、原則和規(guī)則貫徹到黨的自身建設之中,又通過黨的建設推動憲法發(fā)展,從而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它面向中國的實踐,發(fā)現中國的理論,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時代性,反映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強大而深遠的話語力量。

  【作者簡介】

  李少文,法學博士(北大),現為中央黨校政法部講師,政治學博士后在站。國內憲法工程學的代表人物,著名青年憲法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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