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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重心

發(fā)稿時間:2017-08-22 14:56:57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作者:張晉藩

  中華民族自建立國家之日始,經(jīng)歷了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間經(jīng)歷了無數(shù)次的王朝興廢與治亂更迭,但始終保持著統(tǒng)一多民族的國家形態(tài),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國之林,這不是偶然的。在國家治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而且得到歷代智者輾轉(zhuǎn)相承,不斷充實提高,成為治理國家的瑰寶。其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就是一項具有傳世價值的最寶貴的經(jīng)驗。

  夏朝建立以后,禹為了鞏固第一個階級王朝,注意傾聽民眾的呼聲。他制造了五種樂器,凡是向禹講解為政之道者,擊鼓;要求行仁義之事者,擊鐘;請求解決某種事項者,振鐸;以憂患相告者,擊磬;以獄訟相告者,搖鞀。禹聽到樂器的聲音,便及時接待來訪者,史稱“五音聽治”。[1]由于來訪者多,禹有時甚至“一饋而十起,一沐而三捉發(fā)”。由于禹重民親民,不僅穩(wěn)定了統(tǒng)治,并且順利地推行了王位世襲制度。由啟繼承王位,但傳至第三代太康,不務(wù)德,傷害了百姓,失去了王位,直到第四代少康才重新穩(wěn)定了夏朝統(tǒng)治。“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結(jié)論就是由此而來的,并被冠以皇祖的訓誡。后世統(tǒng)治者多將其奉為治國的警世恒言。對于今天的國家建設(shè)同樣具有歷史的借鑒意義。

  一、國之本在民,無民何以為國

  民是構(gòu)成國家的最基本的要素,無民何以為國?

  民之所以成為國家的構(gòu)成要素和最重要的實體,就在于民是社會物質(zhì)生產(chǎn)的承擔者,社會由此得以延續(xù)和發(fā)展,國家由此得以存在,政治和思想上層建筑由此得以確立。“凡天下群百工,輪、車、鞼、匏、陶、冶、梓、匠,使各從事其所能”。[2]沒有民的社會性生產(chǎn),國家也就不復存在。

  民又是國家賦稅的提供者,賦稅是國家存在與發(fā)展的要素之一,是國家活動的財政保證。馬克思說“國家存在的經(jīng)濟體現(xiàn)就是捐稅”。[3]從夏朝立國起,賦稅便是民對國家的一項義務(wù),《史記·夏本紀》記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民又是國家軍隊的主要來源,在中國古代,“祀”與“戎”是國家大事,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4]沒有軍隊,國家就失去了重要支柱,就無法保衛(wèi)邊疆和實現(xiàn)國家對內(nèi)與對外的職能。在中國古代,充當軍隊不僅是民的義務(wù),也是民的權(quán)利。

  民還是國家重大工程的興建者,無論是修筑水利工程還是修筑城池宮殿,民都是營建者。貞觀元年,唐太宗謂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興造,必須貴順物情。昔大禹鑿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極廣,而無怨讟者,物情所欲,而眾所共有故也。”[5]凡有大興土木之事,民力既是工程營建的力量來源,也是衡量利弊的重要標準。

  二、重民在得民心,得民心則國興

  “民惟邦本”重民方略的實施,首在于得民心。無數(shù)的史實都證明了“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自夏末代國王桀,“不務(wù)德而武傷百姓,百姓弗堪”。迫使百姓發(fā)出了“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的憤怒吶喊。[6]終為商朝所滅。這可以說是民心向背決定國家興亡的第一個史例。

  商是一個“邦畿千里”的大國,但是卻為“小邦周”所滅,原因就在于,商末代國王紂“重刑辟”。實行法外極刑,喪失了民心,赫赫不可一世的商朝瞬間覆亡。勝利者在驚喜之余,深深感覺到民心的向背決定著國家的興亡。商王曾經(jīng)自恃擁有“如火如荼”的龐大軍隊,以為周之寇傷不足道也。不料,正是這支軍隊倒戈相向,使紂王身死國滅。

  繼起的周朝的執(zhí)政者周公一再告誡他的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

  從周公起,大肆倡導明德、敬德、尚德、成德,他宣揚商之亡在于失德,周之興在于周人有德,所謂天只贊助有德之人。針對商朝重刑辟、失民心、亡國家的教訓,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治國方略,“慎罰”旨在保民。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刑法原則和司法原則,比如,區(qū)別用刑,罰當其罪;罪疑從罰、罰疑從赦;以中罰作為司法的準則,開展三刺、三宥、三赦的“聽于民”的司法創(chuàng)制,等等。

  由于周初立法體現(xiàn)了重民、保民的精神,因此法制興帶來了國興。周初的法制充分彰顯了中華民族所創(chuàng)造的法制文明。以德主宰法制建設(shè),可以說是文明古國中所僅有的,其影響至為深遠。

  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侯稱雄,兼并戰(zhàn)爭連年不絕,為了取得兼并戰(zhàn)爭的勝利,民的價值進一步受到重視。得民者興、失民者亡的政治現(xiàn)實豐富了“民為邦本”的思想內(nèi)涵,如孟子提出了一個千古不朽的命題:“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荀子進一步總結(jié)道:“用國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強,得百姓之譽者榮。三得者具而天下歸之,三得者亡而天下去之。”[7]

  孟荀此論,既是夏商周興衰之由的歷史性總結(jié),也是對于國家治理的要旨——“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精彩闡發(fā)。后世論者,大都仿此,只是增加了時代的烙印而已。

  其實古人早就認識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8]“先王先順民心,故功名成。夫以德得民心以立大功名者,上世多有之矣。失民心而立功名者,未之曾有也”。[9]“安危榮辱之本在于主,主之本在于宗廟,宗廟之本在于民”。[10]

  三、愛民富民,民安國強

  民既為邦之本,因此如何使本固,繼而達到邦寧,是歷代統(tǒng)治者所關(guān)注的焦點之一。為達此目的,論者咸謂愛民則安,富民則強。文王問太公曰:“原聞為國之大務(wù),欲使主尊人安,為之奈何?”太公曰:“愛民而已。”文王曰:“愛民奈何?”太公曰:“利而勿害,成而勿敗,生而勿殺,與而勿奪,樂而勿苦,喜而勿怒。”[11]祖述文武周公的儒家學派莫不以愛人(民)作為立論與施政的基點??鬃诱f“仁者愛人(民)”,[12]荀子說“故人君者,愛民而安,好士而榮,兩者無一焉而亡”。[13]實行法治的法家也同樣主張愛民。商鞅說:“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14]愛民則民安,使民無怨,達到社會和諧的目的。

  治理國家的實際經(jīng)驗使愛民之說不斷豐富。三國時期吳國政治家賀邵說:“國之興也,視民如赤子;其亡也,以民為草芥。”[15]明初,頗有作為的成祖說:“民者,國之根本也。根本,欲其安固,不可使之凋敝。是故圣王之于百姓也,恒保之如赤子,未食則先思其饑也,未衣則先思其寒也。民心欲其生也,我則有以遂之;民情惡勞也,我則有以逸之。……薄其稅斂而用之,必有其節(jié)。如此則教化行而風俗美,天下勸民而民心歸。行仁政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16]他還說:“天之視聽皆因于民,能愛人即所以得天。”明太祖從君民關(guān)系闡述愛民觀點:“善治者視民猶己,愛而勿傷;不善者征斂銖求,惟曰不足。殊不知君民一體,民既不能安其生,君亦豈能獨安厥位乎?”[17]

  但是愛民并不是空發(fā)議論,而在于利民、惠民、富民。荀子提出:“足國之道,節(jié)用裕民,而善臧其余。節(jié)用以禮,裕民以政。彼裕民,故多余;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禮節(jié)用之。”[18]民眾富裕,才有國家富足。漢劉安認為:“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19]元代陳天祥說:“國家之與百姓,上下如同一身,民乃國之血氣,國乃民之膚體。血氣充實則膚體康強,血氣損傷則膚體羸病。未有耗其血氣能使膚體豐榮者。是故民富則國富,民貧則國貧,民安則國安,民困則國困,其理然也。”[20]

  明太祖說:“善政在于養(yǎng)民,養(yǎng)民在于寬賦”。[21]又說:“朕本農(nóng)夫,深知民間疾苦。”[22]“天下一家,民猶一體。有不獲其所者,當思所以安養(yǎng)之。”不僅嚴禁官兵擾民,多次下令減輕賦稅,還“命中書省令天下郡縣訪窮民,無告者,月給以衣食;無所依者,給以屋宇。”為衣食無著的貧民提供食物、衣服和房舍。此外,明太祖認為:“不施實惠而概言寬仁,亦無益耳。”提出施行仁政,重在使百姓得到實惠。“以朕觀之,寬仁必當阜民之財而息民之力,不節(jié)用則民財竭,不省役則民力困,不明教化則民不知禮義,不禁貪暴則民無以遂其生。如是而曰寬仁,是徒有其名而民不被其澤也。故養(yǎng)民者必務(wù)其本,種樹者必培其根。”[23]

  歷代開明之君不僅倡導愛民,而且還實行養(yǎng)民、利民、富民的政策措施,使民既富,進而帶來國強的后果??鬃诱f:“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24]即強調(diào)只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國家富強。

  法家愛民之說最后也落實到富民上,認為富民是愛民之一端。管仲說:“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則安鄉(xiāng)重家,安鄉(xiāng)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xiāng)輕家,危鄉(xiāng)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常貧。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25]他還說:“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26]

  三國時期,吳國著名軍事家陸遜說:“國以民為本,強由民力,財由民出。夫民殷國弱、民瘠國強者,未之有也。”[27]唐初,以“安人寧國”為治國方策的唐太宗說:“凡事皆需務(wù)本,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28]他還說:“君依于國,國依于民??堂褚苑罹q割肉以充腹,腹?jié)M而身斃,君富而國亡。”[29]

  宋朝管理地方頗有治績的劉應(yīng)龍說:“民者,邦之命脈,欲壽國脈,必厚民生。”[30]程頤說:“為民立君,所以養(yǎng)之也;養(yǎng)民之道,在愛其力。民力足,則生養(yǎng)遂,生養(yǎng)遂則教化行而風俗美。故為政以民力為重也。”[31]

  古人論證富民之道,是和以農(nóng)立國的國情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荀子說:“輕田野之稅,平關(guān)市之征,省商賈之數(shù),罕興力役,無奪農(nóng)時”。[32]

  為了養(yǎng)民、富民,歷代統(tǒng)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民生立法:

  其一,保護自然生態(tài)平衡。《逸周書·大聚解》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wǎng)罟,以成魚鱉之長。”出土的云夢秦簡更以確切的資料證明了秦法對于自然生態(tài)的保護。《秦律·田律》規(guī)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33]其意就是: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伐木,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為肥料。

  《唐律疏議》中,此類立法所在多有:“諸部內(nèi),有旱、澇、霜、雹、蟲、蝗為害之處,主司應(yīng)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律169條)。”諸部內(nèi)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戶主犯者,亦計所在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律170條)。”“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律424條)”“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律430條)”“諸棄毀官私器物及毀伐樹木、莊稼者,準盜論(律442條)。”

  以上立法著眼點和出發(fā)點是保護和發(fā)展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需要,立法者并沒有意識到保護自然生態(tài)平衡的意義和價值,但我們今天看來,中華民族的先人是何等的睿智和富于遠見。

  其二,田土均之,民富國強。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魯宣公十五年“初種畝”,再到李悝“盡地力之教” 和商鞅“開阡陌封疆”令,都是先秦有關(guān)土地的立法。漢初為了抑制土地兼并,董仲舒首倡“限民名田,以澹不足”[34]的主張,漢統(tǒng)治者也屢頒“限田”和“抑兼并”的詔令。漢以后,土地立法進一步規(guī)范化,成為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核心內(nèi)容。最具代表性的是北朝以來至隋唐進一步制度化的、法律化的“均田法”。根據(jù)唐《均田令》,社會各色人等都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quán)。武德七年(624)頒布均田令如下:“諸丁男、中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各給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yè),八為口分。世業(yè)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沒官,更以給人。狹鄉(xiāng)授田,減寬鄉(xiāng)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xiāng),三易者,不倍授。”[35]

  至開元二十五年(737),根據(jù)推行均田的經(jīng)驗,進一步修訂頒行均田令:“諸丁男給永業(yè)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有永業(yè)者,通充口分之數(shù)。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yè)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yīng)給寬鄉(xiāng),并依所定數(shù)。若狹鄉(xiāng)新受者,減寬鄉(xiāng)口分之半。其給口分者,易田則倍給(寬鄉(xiāng)三易以上者,依鄉(xiāng)法易給)。”[36]永業(yè)田可以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诜痔铮救怂篮筮€官。州縣內(nèi)“受田悉足者為寬鄉(xiāng),不足者為狹鄉(xiāng)”。[37]

  此外,“諸以工商為業(yè)者,永業(yè)、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xiāng)者并不給”;[38]“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官二十畝,僧尼受具戒準此”;[39]“雜戶者,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40]

  收授田地有固定日期,“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預校勘造簿,歷十一月,縣令總集應(yīng)退、應(yīng)受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內(nèi)畢”。[41]

  “良口”除依法分得永業(yè)、口分田外,還可以分得園宅地,“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并不入永業(yè)、口分之限”。[42]

  貴族高官可依勛爵和官品獲得永業(yè)田。“凡官人及勛爵,授永業(yè)田”,其具體數(shù)額是:“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一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上柱國(武官最高勛級)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云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43]此外,還有臨時賞賜的賜田。

  不僅如此,京都文武職事官還可以依品級分得京城百里內(nèi)不同數(shù)量的職分田,“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九品二頃”。[44]在外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的職分田,“二品十二頃,三品十一頃,四品八頃……九品二頃五十畝”。[45]

  至于充作各級官府辦公費用的公廊田,在京諸司由二十六頃至二頃,在外諸司由四十頃至一頃。[46]

  均田法是一項偉大的創(chuàng)造,它的價值和積極作用就是:

  第一,作為農(nóng)業(yè)立國的國家,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chǎn)資料,根據(jù)《均田令》由國家將土地分配給農(nóng)民,使廣大農(nóng)民及其他諸色人等獲得了穩(wěn)定的、相對持久的謀生手段,從根本上解決了民生問題。

  第二,《均田令》所達到的積極效果是均富,農(nóng)民不僅獲得口分田,而且還獲得了永業(yè)田,從而刺激了他們精心經(jīng)營土地的積極性,使豐產(chǎn)獲得保障,在此基礎(chǔ)上達到富足。

  第三,無論官民和各色人等,都依法獲得土地,官與民所獲土地總體上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封建時代是以等級為特征的,所以官民分得土地的畝數(shù)是有等差的,奴婢還可以依良丁授田,使官僚貴族之家獲得了較多的土地。在貫徹《均田令》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強占農(nóng)民土地的現(xiàn)象,《唐令》明確規(guī)定:“諸親王出藩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nèi)無可開拓者,于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47]

  均田法的實施確實達到了富民的效果,史書說:“商旅野次,無復盜賊,囹圄???,馬牛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致豐稔,米斗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于嶺表,表山東至于滄海,皆不賚糧,取給于路。如山東村落,行客經(jīng)過者,必厚加供待,或時有贈遺,……”[48]史書的記載難免有溢美之詞,但從中可以看到百姓的富足,社會的和諧與安定,以及“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盛世。[49]

  由于民富,唐朝的府庫充盈、邊疆鞏固、國力強盛,無論典章制度、文化藝術(shù)都達到了成熟形態(tài),其影響遠播海外,成為世界上最著名的強盛國家。歷史雄辯地說明了只有民富才能國強,只有藏富于民才是國家固本之策。清初,唐甄特別論證了藏富于民的重要性,他說:“夫富在編戶,不在府庫。若編戶空虛,雖府庫之財積如丘山,實為貧國,不可以為國矣。”[50]

  以上可見,田土均之的法令取得了民富國強的效果,貞觀之治、開元之治都源于均田法的實施。安史之亂以后,藩鎮(zhèn)割據(jù)、戰(zhàn)亂頻仍,均田制遭到嚴重破壞,民生凋敝,唐朝隨之走上了下坡路。這從另一面證明了愛民富民,民安國強。戰(zhàn)國時慎子說的好:“善為國者,移謀身之心而謀國,移富國之術(shù)而富民,移保子孫之志而保治,移求爵祿之意而求義,則不勞而化理成矣”。[51]

  其三,輕徭薄賦,疏民困,利民生。捐稅是國家存在的一種形態(tài),夏商周立國之后,天下既定,“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52]。庶民是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主要承擔者,需要從土地收益中向官府繳納田賦,“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據(jù)《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西周推行什一實物租賦制度,即“民耗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具體田賦標準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畝,復十取一。”

  秦時,農(nóng)民租種土地,須交“泰半之賦”[53],而徭役竟然“三十倍于古”,以致“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54]終于招致農(nóng)民大起義,二世而亡。這說明賦稅的輕重關(guān)系到國家的興亡。歷史的教訓使后來的統(tǒng)治者注重輕徭薄賦以疏民困,以利民生,維持社會的穩(wěn)定和國家的興盛。

  漢高帝時實行“什五稅一”的“輕田租”政策;文帝時厲行節(jié)儉,“思安百姓”,改為三十稅一,強調(diào)“農(nóng),天下之本,民所恃以生”,曾因勸民眾重視農(nóng)業(yè)多次下令減免“田租之半”[55];景帝以后三十稅一遂成定制,并嚴懲官吏不使百姓專心務(wù)農(nóng)的失職行為,“吏發(fā)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56],出現(xiàn)了文景之治的盛世,通行兩漢350余年。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礎(chǔ)上實行租庸調(diào)的稅法,凡授田者,每丁每年向國家納粟二石或稻三解,為“租”,亦即田賦。每年每丁勞役二十天,閏年加兩天,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為“庸”,亦即百姓對國家應(yīng)負的勞役。每年納絹或績二丈,加綿三兩,不產(chǎn)絹之地交納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為“調(diào)”,亦即國家對家庭手工業(yè)產(chǎn)品的征課,實為戶口稅。由此可見,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的賦稅是很低的,是和均田法相適應(yīng)的,收到了疏民困、利民生的效果。隨著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diào)法也難以實行,此后根據(jù)社會生產(chǎn)的實際狀況以及國家的需要,賦稅制度不斷進行改革,如唐后期的兩稅法,宋神宗時的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明神宗時的“一條鞭法”。

  白居易從種樹栽花中悟出治稅養(yǎng)民之道,他把養(yǎng)民和種樹聯(lián)系起來,認為養(yǎng)民之“根”,在于平均賦稅,《東坡種花》詩中寫道:“養(yǎng)樹既如此,養(yǎng)民亦何殊?將欲茂枝葉,必先救根株。云何救根株?勸農(nóng)均賦租。云何茂枝葉?省事寬刑書。移此為郡政,庶幾氓俗蘇”[57]。這也是唐代以養(yǎng)民為本的賦稅制度之生動寫照。

  明代張居正提出,民是國家的根基,民生的安危關(guān)系到國祚的短長,“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只有安民生方能固本,安民生亦是“長治久安之術(shù)”[58]。為此,張居正多次上書奏請皇帝蠲除積年逋賦,安定民心。針對時弊,張居正更化國政,推行“一條鞭法”,將各種賦稅“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59]使賦稅征收程序化繁為簡,而民眾的賦稅負擔改重趨輕,既實現(xiàn)了國用充足,也使民力大為寬解。

  清康熙帝繼位后,為鞏固國家統(tǒng)治,自元年至四十四年(1662—1705)蠲免錢糧九千余萬兩。特別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宣布全國的賦稅額以康熙五十年為準,以后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即“盛世滋丁,永不加賦”。[60]這既表現(xiàn)了康熙朝經(jīng)濟的發(fā)達與財富的大量積累,同時也是一項最切實的利民之舉,刺激了人口的增長和農(nóng)業(yè)的豐穩(wěn)。雍正朝,在“圣世滋丁,永不加賦”的基礎(chǔ)上,實行攤丁入地,廢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稅,進一步增加了農(nóng)民的實際收入,成為康雍乾盛世的標志之一。

  以上可見,賦稅立法也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內(nèi)容,它是因時而變的,一般的規(guī)律是新王朝建立伊始,為了穩(wěn)定統(tǒng)治基礎(chǔ),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輕徭薄賦便是此項政策的核心內(nèi)容。由此成為一個王朝復興的原因之一。即至王朝后期多因政治腐敗、官吏貪污,加重了百姓的賦稅負擔,使民不堪命。明末之所以爆發(fā)全國性的農(nóng)民大起義,原因之一就在于在極為繁重的苛捐雜稅之外,更加三餉加派,使民不聊生,終于激起民變。歷史的經(jīng)驗證明,輕徭薄賦可以疏解民困,有利民生,使社會安定,民富國強;反之,橫征暴斂,使民不堪,往往是一個王朝衰亡的重要誘因。

  四、富則教之,明刑弼教

  歷代政治家、思想家不僅從歷史的鏡鑒中總結(jié)了重民、富民對于國家強盛的重要性,更重視教民,特別是在民衣食足之后,強調(diào)富而教之??鬃釉诨卮鹑接?ldquo;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問時,明確回答說:“教之”;[61]在回答子張“何謂四惡”的問題時,將“不教而殺”視為暴虐行徑,列入惡政之首;[62]并提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63]在孔子看來,民眾在解決衣食溫飽之后,迫切需要的是進行教化,使之明禮義、重廉恥、遠罪惡、知是非、近善良、敦鄉(xiāng)里、識大體、愛國家,能夠自覺地進行內(nèi)省,約束自己的行為,符合禮義廉恥的圣訓和法律的規(guī)范,從而有利于奠定國家富強的社會基礎(chǔ)。反之,富而不教,以致為富不仁、巧取豪奪、訛詐取利,是足以敗壞風俗、紊亂秩序,雖富但無助于國家富強,反而成為社會的消極因素。管子所說:“倉廩食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64]但知禮節(jié)、知榮辱不是簡單由富裕生活中自然生成的,還需要“教”。富民、教民是“民惟邦本”這個鏈條上的兩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歷代對于富而教之的論述可謂多矣?!渡袝?middot;舜典》提出對民的“敬敷五教”之說,[65]據(jù)孔穎達疏:五教即為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尚書·武成》在歌頌周武王的功績時,也有“重民五教,惟食喪祭”之語。[66]

  荀子也說:“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67]賈誼提出,“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68]

  東漢王符提出:“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莫神于化。”[69]他還說:“明王之養(yǎng)民也,憂之勞之,教之誨之,慎微防萌,以斷其邪。”[70]他總結(jié)說:“是故上圣不務(wù)治民事而務(wù)治民心。”[71]

  唐太宗李世民說:“朕常欲賜天下之人,皆使富貴,今省徭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則富矣。敦行禮讓,使鄉(xiāng)閭之間,少敬長,妻敬夫,此則貴矣。”[72]可知富貴之意,善于耕種以安其居則富,知曉禮儀以明教化則貴。“富則教之”,也是百姓獲取富貴之道。

  晚清主張改良政體的思想家也以開民智為首要任務(wù),以構(gòu)建改良政治的群眾性基礎(chǔ),康有為說:“民智愈開者,則其國勢愈強。”[73]嚴復說:“貧民無富國,弱民無強國,亂民無治國。”[74]梁啟超說:“欲其國之安富尊榮,則新民之道不可不講。”又說:“新民為今日中國第一急務(wù)。”[75]

  中國古代的法典蘊含著重德禮、慎刑罰;遵倫常、講忠孝;重誠信、遠詐偽;重和諧、求和睦的民族精神。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可以“弼教”,也就是通過彰顯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容,使民了解它所蘊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非以刑人為目的,而以使民遠惡遷善為目的,達到以刑弼教、以刑輔教的目的。這就是為什么周初偉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強調(diào)以禮樂主宰刑罰、使刑罰得中的重要原因。法家主張“在于使民知法,以法為教”“以吏為師”,[76]所以提出“法莫如顯”,其目的也既可以使民遠離犯罪又可以借法保護其自身的權(quán)益。商鞅說:“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77]韓非子說:“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78]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惡勸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風,違法者如履薄冰。

  漢儒傳承了以禮樂主宰刑罰的傳統(tǒng),形成了德主刑輔的指導原則,賈誼說:“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79]董仲舒還借助陰陽五行之說,大肆鼓吹“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為非、不觸法禁。

  至唐代,唐高祖李淵在制定《武德律》時指出了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禁暴懲奸,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80]特別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議》開宗明義便宣布“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81]。闡明了教化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諦。著名的文學大家韓愈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說:“德禮為先而輔以政刑。”[82]宋理學家朱熹對此做了進一步的闡發(fā),他說:“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83]他還說:“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為政,亦不是塊然全無所作為,但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84]清人評價唐律“一準乎禮,以禮為出入,得古今之平”,[85]表達了后人對于傳統(tǒng)法律所具有的教化功能的理解。

  明初,太祖朱元璋認為,要達到天下大治,應(yīng)效仿圣王,以德化天下,推行德化的同時,“亦以五刑輔弼之”。[86]為矯元末法紀敗壞、人不畏法,肆意為惡的積弊,以嚴刑治國。他手訂的《大誥》收集了嚴刑懲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趨吉避兇”之道。自洪武三十年(1380)《大明律》成,他昭告天下:“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87]“明禮以導民”旨在使民遵守禮的規(guī)范,按禮行事,提高內(nèi)省的自覺,融入“弘風闡化”綱常名教的主流。“定律以繩頑”旨在運用法律打擊奸頑,懲治犯罪,以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綱紀。明太祖還有意識地對某些案件屈法伸情,借以表達明刑弼教之意。例一,“民父以誣逮,其子訴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訴,太祖曰:‘子訴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例二,“有子犯法,父賄求免者,御史欲并論父。太祖曰:‘子論死,父救之,情也,但論其子,赦其父。’”[88]例三,“山陽民,父得罪當杖,子請代。上曰:‘朕為孝子屈法。’”[89]

  清代在承襲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時,對政刑與禮教的目的做了經(jīng)典闡述,并指出立法的精義在于“明刑弼教”,《清史稿·刑法志》篇首開宗明義:“中國自書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于勿替。故尚書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義如此。”[90]

  從明德慎罰到德主刑輔,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再到明禮導民,定律繩頑,是貫穿中國古代兩千余年的一個傳統(tǒng)。它產(chǎn)生于以人為本的基礎(chǔ)之上,是人本主義的具體體現(xiàn)。凡是認真貫徹實施者則國興,慢而廢棄者則國亡。這是一條歷史規(guī)律。“以德化民”的“化”與“明刑弼教”的“教”二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于“導民向善”,使民遠離犯罪。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補、互用的法律結(jié)構(gòu)和二元的社會控制手段,這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是少有的。

  以德化民與以法治國是互相連接、互補互用的,是國家治理不可忽視的二柄。法與德的結(jié)合減少了法律的濫用,緩和了法條嚴酷的外貌,便于民眾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遏制了犯罪的動機,有利于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互補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義務(wù)和遵守道德規(guī)范的義務(wù)相一致,既止惡,而又勸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實處。同時,德法互補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和權(quán)威性。自周初提出“明德慎罰”直到清亡,歷時兩千余年,一直在法制建設(shè)中實行“德主刑輔”的指導原則絕非偶然。今天在強調(diào)依法治國的同時,又提出以德治國,是有著充分的史鑒和現(xiàn)實施政經(jīng)驗為根據(jù)的。

  總括上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是中國古代治理國家的重心所在,也是治國理政最重要的歷史經(jīng)驗總結(jié)。為了鞏固國本,歷代實行了一系列的重民、愛民、富民、養(yǎng)民、便民等政策措施。盡管世易時移,但其中仍有超越時空的合理的因素。這是中華民族的古圣先賢歷經(jīng)歲月,艱難締造的,是遺留給子孫的豐厚的遺產(chǎn)。在建設(shè)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今天,非常需要優(yōu)秀的中華傳統(tǒng)法文化的支持,尤需借鑒國家治理方面經(jīng)過歷史錘煉的寶貴經(jīng)驗,珍視中華民族古圣先賢給我們的賜予?!?/p>

  (作者為教育部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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