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五四”以前,中國就出現(xiàn)了“中西文化的碰撞”。20世紀末進入改革時代以后,“文化熱”中的“中西”之爭再度熱鬧起來,80年代許多人積極推進西化,90年代弘揚傳統(tǒng)又成了主旋律,加上國際上亨廷頓式的“文明沖突”論助興,可謂高潮迭起。
也是自清末民初起,中國開始了“主義”之爭,50年代以前國內的“左右”熱戰(zhàn)血流漂杵,50年代以后國際上的“資社”冷戰(zhàn)劍拔弩張。到了世紀之交,國際上的意識形態(tài)斗爭隨著冷戰(zhàn)的結束逐漸淡出。而在國內,隨著改革進程的發(fā)展和社會矛盾的深化,“主義”之爭卻脫去“文化”的包裝再度“浮出水面”。
最后,在現(xiàn)代性背景下,許多國家里民主公共權力組織——政府部門,與競爭性市場組織——企業(yè)或營利部門,都得到了高度的發(fā)展,同時也現(xiàn)出了明顯的局限性。于是在“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呼聲中,自治的公民社會和志愿者公益組織(所謂“第三部門”)也發(fā)展起來。它與民族國家-政府組織(“第一部門”)和市場-營利企業(yè)(“第二部門”)本是各司其職的。但許多發(fā)達社會本具有擴大“福利國家”以壓縮市場領域的社會民主傾向,和擴展市場秩序以限制政府權力的古典自由傾向,以及這兩者長期對峙的傳統(tǒng)。而在蘇聯(lián)式社會主義已沒落、“福利國家”體制也陷入困境的“左派危機”時代,面對“市場經(jīng)濟全球化”的擴張,反對者轉向第三部門國際行動并使其具有“另類左派”色彩或“第三條道路”色彩,就成了不難理解的事。1999年西雅圖事件后,這種跨國第三部門組織挑戰(zhàn)市場全球化、同時也與事件所在國政府權力發(fā)生沖突的“三個部門之戰(zhàn)”,在世界各地連續(xù)出現(xiàn),國內一些學者隨之盛稱其“后現(xiàn)代”意義,并力圖使國內進程在這個意義上“與國際接軌”。
于是在世紀之交,我們身處一個劇烈變化中的中國,面對一個全球化與多元化同時發(fā)展的世界,在“文化”之爭、“主義”之爭與“部門”之爭中,我們應當如何定位、如何把握自己和社會的命運?
“中西文化碰撞”百多年了,然而新世紀伊始,人們面對坑親殺熟的“誠信危機”的一片驚呼卻表明,如今的“文化”中不論中西,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已成為“稀缺資源”。百年來的“文化沖突”,得到的是現(xiàn)代公民權利未張而傳統(tǒng)責任倫理盡失的后果。“西方的自由民主”與儒家的“傳統(tǒng)”道義同歸于盡,而在西、儒皆滅的土地上,“秦政”與痞風前后相因相繼,強權邏輯與犬儒邏輯的互補反而變本加厲了。
“左右主義之爭”也已80多年,過去的斯大林體制已經(jīng)灰飛煙滅,現(xiàn)在的資本主義體系也有許多問題。但我們這里,還是既無“自由放任”,亦非“福利國家”。一些人喜歡說:美國式的個人自由有什么什么弊病,瑞典式的社會福利又如何如何不好,前者損害平等,不利窮人;后者限制自由,壓抑精英,我們都不能學云云。這話若是出自布萊爾、吉登斯等人之口,倒也成一家之言,雖然“既不要自由放任,也不要福利國家”的制度創(chuàng)新到底是什么樣子,人們還遠未明白。但是在我們這里如果這樣說,那就要問:美國式的個人自由太過分,那么美國的社會保障如何?瑞典式的社會福利我們搞不起,那么瑞典的個人自由呢?人家左派責怪美國的社會保障太少、右派批評瑞典的個人自由不足,而我們如果擁有這種美國式社會保障、瑞典式個人自由,那已經(jīng)進步到何等程度!
至于“三個部門”之爭就更不用提了。沒有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哪里會有2000年的“布拉格之秋”?
出于對兩極的不滿,在各種爭論中都產(chǎn)生了中庸之道:在“中西文化”對立中,歷來就有中體西用、西體中用、中西結合之說。在“左右主義”對立中,各色“第三條道路”也有幾十年歷史了。而在剛剛興起的跨國第三部門運動和“NGO反對WTO”潮流中,也不乏既要NGO、也要WTO的呼聲。
但是中庸之道不管理論上多么面面俱到,實行起來卻往往要碰壁??计湓?,人們常常抱怨兩極的力量太強而中間派太弱:一些人非要2,另一些人非要10(至于誰是10誰是2姑且不論:自由主義者要10分自由,在他們眼里社會民主主義者就只要2,而后者要10分平等,在他們眼里前者也是只要2的),而主張(2+10)÷2=6的呼聲便被埋沒了。無疑,這種情況在歷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然而,人們往往忽略了另一種可能:如果健康的兩極本身都太弱,那中間派能強得起來嗎?假如還沒有1,那么談論2與10的中位數(shù)有什么意義?在這種情況下,主張2的人與主張10的人難道不該首先為爭取1而奮斗嗎?而“為爭取1而奮斗”當然不能說是2與10之間的什么第三條道路,只能說是兩者“共同的底線”。亦即:它并不是兩者互相妥協(xié)、各讓一步的結果,而是兩者本身都需要以之為前提的、即使沒有對方要求自己也必須爭取的基本目標——盡管可能遠不是全部目標。
例如關于“文化沖突”,人們當然可以而且應當倡導文化多元、文化寬容和文化間的取長補短,根據(jù)這些原則,基督教、儒家理念與伊斯蘭教應當和平共存。但是,這樣做的前提是信仰自由的原則必須戰(zhàn)勝異端審判,這兩者是沒有共存之說的。如果異端審判存在,不僅各種文化與信仰的多元共存成為不可能,而且正如我在紀念托馬斯·莫爾的文章中所說的,每個文化自身的發(fā)展也會被窒息。因此每個文化每種宗教都應當反對異端審判、異端鎮(zhèn)壓,反對原教旨主義神權專制(不是反對“原教旨”)。這就是作為文化多元共存基礎的“共同底線”。近年來一些基督教學者倡言以孔子說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為基礎,建設“全球基本倫理”,這當然不表示他們放棄了“基督教文化”而皈依“儒家文化”,實際上這就是希望確立這樣一條共同的底線。
又如在“左右之爭”中,發(fā)達國家的傳統(tǒng)話題是“自由放任,還是福利國家?”他們的左派主張擴大國家承擔的責任,而右派強調要限制國家的權力。這兩者形成對立顯然需要一個前提:那就是先有了一個社會契約意義上的“國家”,在這種契約下,國家的權力與責任嚴格對應:權力來自公民的授予并對公民負責,公民需要國家承擔多大責任,就授予它多大權力——顯然,這個意義上的“國家”只能是民主國家。只有在這一前提下,擴大國家責任(因而必須增加對其授權)的左派主張與削減國家權力(因而不能要求其擴大責任)的右派主張才可能形成對立,乃至達成關于“中間道路”的第三種選擇。如果沒有這一前提,如果權力不產(chǎn)生于社會契約,不來自民主授予也不對公民負責,那就會造成:國家權力極大而責任極小,從而限制國家權力的自由主義要求與擴大國家責任的社會民主要求,根本就不可能構成對立。西方那種“左右之爭”乃至“左右之間的”折中立場,在這種條件下又有什么意義?如果我們的體制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還遠不及美國,又有什么資格怪其個人自由太多?如果我們連瑞典水平的個人自由也遠未達到,又有什么資格指責其社會保障過分?如果連美國式的“低調社會保障”和瑞典式的“低調個人自由”也得不到,談論“美國與瑞典之間的”中間水平保障和中間水平自由又有什么意義呢?而為了實現(xiàn)最低限度的自由權利與社會保障,就需要有權責對應的民主體制——而這,就是現(xiàn)代左右派都必須持守的共同底線。
在發(fā)達國家,這種“共同底線”早已成為現(xiàn)實,而不再是追求的目標,底線之上的“文化”、“主義”、“部門”之爭(以及對這類爭論的調和折中)也因而凸顯。只是在一些特定情境下人們才會提及與強調這一底線。最近在法國的一次討論會上,當我談到“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時,一位法國學者說:主張自由放任的人與主張福利國家的人,怎么可能有共同立場?我回答道:“怎么不可能有?最近你們這次大選中,反對勒龐上臺不就是這兩者的共同立場嗎?”的確,在這次大選的第二輪投票中,為了阻止以勒龐為代表的新納粹傾向得勢,法國的現(xiàn)代右派(法國人稱之為“傳統(tǒng)右派”)——自由保守主義的保衛(wèi)共和聯(lián)盟總統(tǒng)候選人希拉克,不僅得到了本黨的、也得到了左派社會主義者——社會黨乃至法國共產(chǎn)黨的贊成票。這是“共同的底線”,而不是“第三條道路”,因為法國左派反對勒龐是他們的固有立場,并不是為了與右派折中而作出的妥協(xié)或中間路線。在法國歷史上曾經(jīng)有過左右派聯(lián)合執(zhí)政,那時是要講第三條道路的,否則兩派各執(zhí)己見互不相讓,怎么聯(lián)合執(zhí)政?而這次不同,左右派并未聯(lián)合執(zhí)政,他們都反對勒龐只是體現(xiàn)了兩派立場的“重合”部分,而不是兩派中雙方或任何一方讓步所導致的“趨同”。社會黨如果不反對勒龐就不成其為社會黨,保衛(wèi)共和聯(lián)盟如果不反對勒龐也不成其為保衛(wèi)共和聯(lián)盟。這與什么第三條道路毫無關系。